郭灿 注册会计师 · 法律职业资格

人才项目专项审计中,项目支出的统计口径应该怎么选

实务洞察 · 2026-10-04

所谓人才项目专项审计,就是企业有个项目需要资金,政府立项审核后,会和企业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会约定:项目总投入多少钱,其中政府(一般是科技局)拨付一部分资金,地方配套一部分,剩下的大头由企业自筹。

这种项目合同一般是三年期的。三年之内,要投入多少钱、实现多少经济效益(营收、利润、缴纳税收等)、达成怎样的技术指标(精度、硬度、产品寿命等),都写在合同里。

然后在中期检查和结案验收的时候,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期间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问题就出在这里:这时候涉及两种支出统计口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实务中,不同事务所,甚至同一家事务所的不同项目,都可能采用两种不同的口径。

坚持两种口径的人各执一词,因为两者确实各有优劣。今天就展开讨论一下。

一、权责发生制:按业务实质

特点: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按照权责发生制,只要企业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借方计入研发费用或者固定资产、贷记应付账款,此时就可以视为支出已经发生;或者企业账面计提了一笔工资,哪怕还没有发放,也可以计入项目支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所谓人才项目,其实就是研发项目,考核支出总额时应该采用和高新研发费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一样的逻辑。 这样不但符合审计的连贯性,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付实现制:见钱才算数

特点:「见钱才算数」。不管业务是不是当期发生的,只要现金没有实际进出,就不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到发票、计提工资都不算支出,只有企业真金白银把钱付给供应商、或者把钱打给员工,才算发生一笔有效支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考核财政经费收支时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如果对企业自筹资金的投入情况按权责发生制统计,会导致同一份报告里针对两类资金出现两个统计口径,缺乏可比性。

我的观点:人才项目专项审计中,收付实现制更妥当

理由有三条。

第一,先看报告使用者要什么

人才项目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是科技局,不是税务局,也不是财政局。所以要考虑科技局会对报告有哪些诉求。

在没有明确发文规定必须采用哪种口径的背景下,可以从其他地方推断科技局关注的是什么:

(1)项目合同《共同条款》有规定:「合同签订后,乙方……,丙方……,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2)项目合同的管理依据是《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份办法要求使用单位「规范科创资金使用,按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也要求市科技局「对科创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专项核算」——但它通篇没有规定项目支出的统计口径。

(3)部分科技局提供的审计报告模板里,明确要求披露申报人的现金出资情况。

以上三点可以合理推断:科技局对支出项的统计要求,是「真金白银」的支出到底有多少。 否则不会强调「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也不会专门要求披露申报人的现金出资情况。

第二,收付实现制在初创企业更容易落地

人才项目里有很多是这种情况:公司成立之初就是为了申请这一个项目来的,人员配置可能就是老板(申报人)带着几个员工,财务外包给代账公司——别说辅助账,连研发费用科目可能都没有。

如果要按权责发生制,就得统计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等好几个科目的发生额,然后从里面区分出哪些属于项目支出。对一个连研发费科目都没建的企业来说,这个工作量是巨大的。

反过来,如果根据银行存款明细账,先让企业自行区分每一笔支出到底是什么,然后审计人员去查阅凭证、核对这笔支出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效率会大大提升,而且企业配合的意愿也高得多。

第三,收付实现制的造假成本更高

既然是审计,就不可避免会面临企业财务造假的可能性。有些企业为了项目验收通过,会试图夸大项目支出。

这时候如果用权责发生制,企业的造假成本很低: 临近期末计提一笔奖金、计提一笔房租,甚至签个假合同、让关联方开张发票过来入账,等验收通过后再把发票红冲——全程不需要一分钱真金白银的支出。

但如果按收付实现制统计,造假难度就陡然上升: 签合同没用,开发票也没用,必须真金白银付出去的钱才算数。企业真要造假,就不得不动用过桥资金,而资金占用利息是按天计算的,成本一下子就上去了。

很多企业算完这笔账,就会觉得没必要——如实披露吧。

这一条是收付实现制最实在的价值:它把「造假的成本」抬到了「造假的收益」之上。

一个实务建议:把口径明确下来

这一点容易被忽略,但很要紧。

既然实务中两种口径都有人用,报告里就一定要明示本次采用的是哪一种,以及为什么采用它。

具体来说:

  • 承接时先和委托方确认口径,最好写进业务约定书,避免报告出了才发现分歧;
  • 如果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以要求为准——任何口径判断都要让位于委托方和监管方的明确指令;
  • 在报告里用一句话说明口径,并在必要时说明它对结论的影响。

但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建议主管部门把口径明确下来。

这个问题之所以存在,根源就在于「没有明确发文规定」。同一个人才项目,换一家事务所可能就换一种口径,企业准备材料的方式跟着变,评审时的可比性也就打了折扣。

如果科技局能在项目合同、申报指南或者验收要求里把口径写清楚——哪怕只是加一句「项目支出按实际支付金额统计」——这一整类分歧就消失了。 对主管部门来说,这是一句话的事;对企业和事务所来说,省下的是反复沟通和返工的成本。

一份不写口径的审计报告,会让使用者误以为数字是「标准口径」下的结果。口径本身不是问题,口径不明才是问题。

小结

其实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者并不完全对立。针对大额支出,发票、合同、银行回单肯定都要看,目的都是确保企业的支出没有水分。

真正需要审计人员和监管机构考虑的,是哪种统计方式更合理有效,更能确保每一个拿到项目补贴的企业,在项目评审时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毕竟公平公正,是所有参与者共同的追求。

如果你手上正好有这类项目要验收,或者不确定自己的项目该按哪种口径准备,可以看看审计与鉴证里关于政府补助验收审计的说明,也可以直接找我聊。


本文为个人实务观点,不构成正式专业意见。具体项目请以项目合同约定和主管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