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灿 注册会计师 · 法律职业资格

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实控人应当如何自救?

典型案例 · 2026-10-05

案例摘要: 公司资不抵债、实控人个人也被牵连时,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把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谈一遍——用庭外协商把方案锁定,再用司法程序把它固定下来。公司层面的自救是通的,但实控人个人能不能在新主体里保留位置,取决于程序之外的关系和谈判。

背景

客户从事服饰制造与销售。

疫情期间商场销量骤降,前期巨额投入无法收回,公司被供应商、债权人起诉,濒临破产。

麻烦不止在公司这一头。实控人个人因为替公司提供过担保,被一并牵连——不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也面临拍卖。

企业出了问题,老板个人跟着一起陷进去,这是很多中小企业主的真实处境。

问题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降低公司负债,并让公司重新回到正常经营轨道?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需要特别说明一点:重整的触发条件比破产清算更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破产原因,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多出来的这半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对本案这种「濒临破产」但还没彻底停摆的企业很关键——不用等到彻底不能清偿,就可以启动重整。 越早进入程序,资产贬值和债权人挤兑的空间越小。

重整程序的核心机制包括三项。

(一)重整原因与申请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预重整的衔接机制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虽未明确规定预重整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份会议纪要中都提出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二十二条:「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五条,进一步解决了庭外协议的效力延伸问题: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这两条合起来,就是预重整的价值所在:把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前移,正式程序启动后不必从零开始,效率和成功率都会高很多。

(补充一句: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经进入立法程序——2025 年 9 月首次审议,2026 年 8 月二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二次审议稿专门增设了「重整前协商」的条款。但截至目前草案尚未表决通过,本文的引用仍以现行有效的《企业破产法》为准。)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表决组包括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还应设出资人组。

各组均通过后,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均有约束力。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我们是怎么做的

第一步,签订《破产重整咨询服务协议》。 与实控人签约,全权对接破产重整进程。

第二步,摸清家底。 梳理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确认公司已资不抵债,对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破产审计报告》。

第三步,做预重整,把债权人先争取过来。 对接一级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协助制作预重整方案;主动联系债权人进行沟通解释,争取债权人支持。

这一步是本案能走通的关键。由于实控人与供应商、债权人平时的关系较好,大多数供应商表示支持,最终取得了债权人同意破产重整的表决票。

第四步,正式申请。 将破产申请、预重整方案、破产审计报告、债权人同意破产重整的表决票一并递交法院,正式申请破产重整。

第五步,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并宣告企业破产,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正式管理人,开始正式申报债权、招募投资人。

第六步,投资人进场、清偿完毕。 投资人支付重整对价,用于偿还全部债权人(优先债足额偿还,普通债权打折清偿),然后取得公司剩余资产。

结果

公司层面的重整完成了:债务得到化解,企业以新的主体继续经营。

但实控人个人没能实现最初的安排。

最初的方案,是实控人以他人名义参股新的投资人公司,以便在新公司中保留一定股份和话语权。后因实控人与其他股东发生商业纠纷,未能如愿参与新投资人公司。

所以这个案子的结果是分层的:

  • 公司活了 —— 债务化解,经营延续,供应商和债权人也拿到了清偿;
  • 实控人个人没有回到牌桌上 —— 程序帮他解决了公司的问题,但没能自动解决他个人的问题。

整体流程已验证可行,但最终能拿到什么,不取决于程序本身。

几点启示

第一,破产重整不是「逃债」,是把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谈一遍。

这个案子最能说明问题:优先债足额偿还、普通债权打折清偿,债权人是在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接受这个结果的——他们有表决权,也有说「不」的权利。 重整之所以能成,是因为实控人平时和供应商的关系维护得住,大多数债权人愿意支持。

如果把这理解成「用程序甩掉债务」,那第一步就走不通。

第二,预重整是把协商前移,这是最实用的抓手。

等到法院受理再谈,时间紧、变数多、债权人态度也硬。而在庭外先把方案谈出来、把同意的票拿到手,正式程序就变成了确认而不是博弈。

两份纪要给了这个操作明确的依据,值得困境企业提前用起来。

第三,程序解决公司的问题,不自动解决实控人个人的问题。

实控人为什么被拖下水?因为他给公司提供了担保。担保一旦签下,公司的防火墙对他个人就不起作用了——企业破产了,他的连带责任还在。

这和我们处理过的另一类案子正好互为镜像:那一个案子里,股东是靠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切断了连带责任(见公司被起诉,股东出资有瑕疵,怎么切断连带责任?)。同样是股东个人被追责,路径完全不同——区别在于有没有签过担保、有没有资金混同。

重整能救活公司,但他在新主体中的地位,得靠股份安排、谈判和各方关系去争取。这个案子里,正是因为和其他股东的商业纠纷,这一步没走成。

第四,启动得越早越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给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这个更宽的入口,就是留给还有救的企业用的。

拖到资产贬值、房产查封、债权人全部起诉之后再启动,可谈的空间会小得多。这个案子里的实控人,是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房产面临拍卖之后才启动程序的——本该更早。

如果你正处在这个处境

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个人又签过担保的话,需要同时算两笔账:公司这笔怎么化解,个人这笔怎么切割。 这两件事有关联,但不是一回事。

关于企业端的处理路径,可以看看破产重整这项服务的说明;个人担保责任的隔离,需要结合担保的具体形式单独判断。有具体情况,直接找我聊。


本文为个人实务观点,不构成正式专业意见。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不含任何可识别到具体主体的信息;具体事项请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受理法院的裁判口径为准。